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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化学:收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近期刚被立案调查

2024-03-25 10:27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红兵

3月25日,中泰化学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3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上述公告内容显示,经查,中泰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虚增收入与成本,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

3月25日同日,中泰化学公告表示公司控股股东中泰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中泰集团涉嫌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泰集团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公司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控股股东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外,中泰化学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对于此次被立案调查,中泰化学表示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据了解,如果中国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中泰化学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4年3月19日收盘时持有,且在2024年3月2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预征集活动。本次索赔预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公开信息显示,中泰化学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等产品。截至今年2月29日,公司共有股东人数11.44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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