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法院传票 ST华仪说明情况
2022-10-20 08:54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2022年10月19日,ST华仪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 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原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仪风能。
原告与第三人华仪风能签订有一系列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华仪风能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截至2021年3月31日前欠付的到期款项40,145,962.09元至今尚未支付。 经了解,华仪风能与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华仪风能的货款已到期,但华仪风能却怠于行使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影响到原告债权的实现。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ST华仪在公告中称:目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公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1月25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一、对华仪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陈道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三、对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金旭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五、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陈孟德、徐乐雁、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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