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退: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6-16 09:13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2022年6月15日,腾邦退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人银罚〔2022〕17号)。
人行深圳中心支行通过日常监管发现,腾付通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未按真实交易场景、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保存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未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特约商户违规使用受理终端;分公司开展,终止支付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落实银行卡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向不符合条件的特约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资质审核制度。综上,人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腾付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67万元。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及腾付通高度重视,诚心接受处罚,立即按要求完成全面整改,并组织全员学习和贯彻监管部门政策,提高法规意识,完善内部管控措施。
除此之外,公司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也备受市场关注。据了解,对腾邦退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年12月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看到: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二、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违法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诉讼仲裁法律文书、放款执行单、银行回单、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二、对钟百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顾勇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四、对段乃琦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五、对乔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注意到,截至2022年6月15日,腾邦退的收盘价为0.24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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