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2021年6月,投资者陈先生在股票群里认识了李某并互加微信好友。李某声称,如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可由某财公司旗下的刘老师免费向陈先生提供期货交易指导。为了增加说服力,李某不时向陈先生发送其他投资者在刘老师指导下期货交易获利的截图和刘老师视频直播课程。在李某持续鼓动下,陈先生决定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选择某财公司作为居间人。开户成功后,陈先生根据刘老师的交易建议进行操作。在短短的1个月内,陈先生的本金损失了近15万元。
二、调解过程
陈先生遂于9月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服务中心”,或本中心)申请调解,认为期货公司与某财公司串通欺骗其从事期货交易,要求该期货公司全额赔偿其亏损。鉴于某财公司与本纠纷的关联性,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征询某财公司意见,本中心将其增列为本纠纷当事人。
调解过程中,各方根据调解员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据,包括投资者开户音频记录、各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期货经纪合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居间人身份告知书》等合同文件。
调解员经核实发现,陈先生在开户时确认其已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及风险评测问卷,并相应地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同时,该期货公司亦向其告知了期货投资风险,并提示了有关居间人事宜。因此,调解员向陈先生解释,从证据上看,该期货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且不存在串通欺诈的情形。
经网络调查,调解员发现,本纠纷中所谓“刘老师”的视频直播间由C公司经营,该公司是某财公司的关联企业;后者承认设立C公司的目的是从事咨询或“喊单”业务,逃避监管责任。另一方面,经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和陈先生的交易记录,可以明确所谓“刘老师”发送的交易建议内容包括期货品种、合约名称、方向、价位、止盈点、止损点等,交易建议与陈先生的历史交易记录可以匹配,证明陈先生按照交易建议进行了交易。调解员向某财公司指出,其发送交易建议的行为已构成《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居间人禁止性行为,陈先生的损失与其交易建议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经本中心调解,三方当事人就调解方案达成共识,并相应签署了调解协议。
三、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中,期货居间人为获取高额返佣而向投资者提供指向明确交易建议的行为在行业内一般称为“喊单”。此类纠纷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投资者往往缺乏法律依据向期货公司、居间公司主张赔偿;二是居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通过设立多家主体分别从事居间业务和“喊单”行为,以规避承担责任。
2021年9月1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颁行的《管理办法》,从行业自律规则层面缓解了上述维权痛点。《管理办法》首次对“喊单”行为进行了定义并纳入居间人禁止行为,并明确了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因此,期货公司应严格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承担对居间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责任,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对于投资者来说,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据实填写适当性测评,根据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独立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不轻信所谓“老师”,更不能相信天上会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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