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2022年4月5日上午10时,王某登录某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提交委托单拟卖出其所持有的某股票共5400股,委托价格为63.35元/股。不久,王某发现,该交易系统突发故障,其未收到任何成交回报信息,亦无法进行任何操作,最终导致该股票委托卖单未能成交。该交易系统直至当天下午3时方恢复正常。从次日开始,王某持有的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为挽回损失,王某择机分批卖出该股票。为此,王某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要求某证券公司赔偿因系统宕机导致的投资损失2万元。
二、调解过程
法律服务中心受理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证券公司对于本次系统故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开户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免责;(2)投资者的损失与本次系统故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相应的损失金额。
针对焦点一,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获悉监管机构对于证券公司本次系统故障出具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明确了故障原因系证券公司系统升级过程中,测试场景不够充分导致交易系统发生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故调解员认为,证券公司对于本次系统故障存在过错,不属于开户协议中的免责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焦点二,调解员要求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的《委托明细》和《成交明细》。经查看《委托明细》,投资者于4月5日拟卖出涉事股票5400股,但未能成交。除前述操作外,投资者当天无其他委托操作。《成交明细》则表明,投资者在4月6日先行卖出涉事股票2400股后,又买入了2400股;4月7日卖出其所持有的涉事股票5400股。证券公司主张,投资者受本次系统故障影响的股票应限为其4月5日拟交易的5400股。而投资者4月6日后买入的股票与本次系统故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测算,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损失金额为1.3万元。而投资者认为,其4月6日进行买入操作是为了减少其因本次系统故障导致的损失,主张其损失金额应为4月5日委托价格与4月7日卖出价格之差,即2万元。
在听取双方主张后,调解员认为,虽然证券公司必须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保障,但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保障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在交易系统恢复正常后,证券公司已经为王某提供了正常的交易机会,王某应根据股市行情及走势自行做出买入或卖出的判断,故系统恢复正常后买入的2400股股票,其股价下跌的损失属于王某应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投资者最终同意了证券公司的损失测算结果,双方达成和解。
三、案例启示
(一)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系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委托代理服务。如系统故障致使投资者产生相应损失,且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其对于该等故障无过错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近年来,随着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长,证券公司交易系统故障频发,不仅影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还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合规与内控制度,在系统升级时有效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减少内部管理漏洞,有效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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