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还原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藏格控股”)串通上百家客户,利用大宗商品贸易的特殊性实施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9年11月28日,藏格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肖某(藏格控股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吴某(藏格控股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等相关责任人员及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
2020年,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黄某等向肖某、吴某、藏格控股提出索赔。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虚假陈述对外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投资者主张肖某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2021年9月,藏格控股虚假陈述案二审,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出庭。二审法庭围绕如何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简称三日一价)、如何认定投资者黄某某损失以及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问题等展开辩论。庭审中,公益律师对法庭归纳的上述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论述。其中,关于原告投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公益律师坚持上诉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坚持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列为第一被告追究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投资者部分上诉请求,判定肖某、吴某对藏格控股赔偿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本案三日一价的认定。目前投资者黄某已收到1.9万余元赔偿款。
二、案件评析
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财务造假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也势在必行。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坚持对证券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本案中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某应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鲜有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诉讼,虚假陈述赔偿基本由上市公司承担。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向藏格控股直接责任人员追责,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继续支持投资者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获得赔偿。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直属的证券金融类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始终坚持“为民、奉献、专业、引领”理念,积极发挥示范作用,适应审判体制创新,完善诉讼维权机制。未来投服中心将积极督促上市公司向作恶实控人、董监高追责,并积极推进相应股东代位诉讼,从民事追偿角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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