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光电)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一审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胜诉判决。案件历时两年,最终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18年12月21日,联建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至2016年,联建光电子公司四川分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共虚增营业收入6178.70万元,虚增利润6047.25万元,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本案于2019年6月正式立案,三名被告分别是联建光电、何吉伦、刘虎军。其中,何吉伦为原分时传媒实控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案涉期间,何吉伦实际承担分时传媒管理职责,并安排对有关涉案广告业务进行回款,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虎军系联建光电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分时传媒董事,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在2014年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等6期定期报告上签字,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针对联建光电的上述情况,投服中心秉持“追首恶”理念,支持投资者范某某向联建光电、何吉伦、刘虎军提起诉讼,并委派公益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投资者范某某向何吉伦、刘虎军及联建光电提出赔偿请求。2019年4月1日,代理律师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材料。2019年6月17日,深圳中院正式受理该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支持诉讼。
在立案后,因被告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深圳中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程序。直至2020年12月,深圳中院将投服中心支持诉讼选定为示范案件之一。2021年5月25日,本案一审开庭。公益律师叶建霄及其团队律师出庭,法庭设置支持诉讼席位,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参与庭审并发表意见。历时两年,支持诉讼原告投资者最终获一审胜诉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案件评析
联建光电案是首个以判决为结果的“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重大。2020年4月,深圳中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化解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的程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示范判决机制做出了规定,法院将选取若干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充分审理、先行裁判。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对平行案件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更改,情形相同的平行案件应当适用。法院促进针对同一侵权事实提起诉讼的平行案件通过调解等方式妥善化解。如平行案件调解不成,法院亦可参照示范案件的裁判结果对案件简化审理和合并审理。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联建光电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1日,揭露日为2017年12月8日。原告投资者损失与联建光电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采用了“委托核定系统性风险+酌定多因一果关系和全案情况影响”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未来判决生效后,将依法依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与一般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相比,投服中心参与的支持诉讼案突出“追首恶”的诉讼原则,追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员。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决策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对于“关键少数”而言,应当认识到未勤勉尽责带来的履职风险。此案中,投服中心“维权对象”包含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等直接责任人员,以减轻上市公司对广大投资者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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