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意识渐觉醒,公开征集表决权首告捷

2021年08月16日 11:07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作为中小投资者,您的首次行权是什么时候?近日,很多中小投资者在股吧上传投票截图,自豪地表示进行了首次行权,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作为投保机构首次启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成果。2021年6月30日下午,中国宝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宝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投票结果出炉,赞成比例达到74.15%,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议案获通过。

6月14日,中国宝安公告称将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大股东“韶关市高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临时提案,该提案建议删除公司章程中不当反收购条款,与投服中心素来所秉持的公司治理理念相契合。早在2017年,投服中心就曾向中国宝安发送过股东函,建议其删除公司章程中的不合理条款,但中国宝安一直未予回复,也未予修改。经研究论证,投服中心决定启动股东表决权公开征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修订。

投服中心于6月21日发布公开征集公告,并通过公开发声表明反对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不当反收购条款,呼吁中小投资者行使表决权。6月30日中国宝安召开股东大会,投服中心出席并代委托股东进行投票,此次股东大会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019人,占出席会议股东人数的99%,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2%,有力地推动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换言之,中小投资者成为该议案通过与否的决定性力量。

二、案件分析

中国宝安《公司章程》第十条规定:“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十倍以上的经济补偿。”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在每届董事局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局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董事局设执行董事四至五名,董事局主席为当然执行董事,其余的执行董事,由董事局主席提名董事局通过。”

公司章程虽可自治,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能违反基本法理和立法本意。一方面,中国宝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额赔偿金条款,人为增加了董监高换届成本,可能涉嫌利益输送,形成内部成员固定僵化的局面。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7、45、99条的规定,董事的选举和更换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选举是连任的前提。中国宝安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更换人数的比例限制,并将选任执行董事的权利转移到了董事会,剥夺限制了股东选任董事的基本权利,违反《公司法》立法本意。

本案是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多来,投保机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首个成功范例。新《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可以代股东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持股比例较低,彼此间缺乏互联互动,独自行权很难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行权动力不足。投服中心作为投保机构用公开征集的方式,凝聚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以形成合力,从此小股东也可凝聚大力量。本次表决权公开征集也获得广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表明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利意识也在日渐觉醒。

责任编辑:han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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