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还原
2017年9月29日上午10时,投资者王某收到其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短信,告知其融资融券账户中签某新股500股,共需扣款7000元,王某需确保其账户当天下午可用资金在7000元以上,以便申购缴款。上午11时,营业部工作人员又电话联系王某,告知其账户需留有7000元作为新股申购扣款。当日下午,王某按照提示向其账户转入资金7000元。2017年10月13日,该新股上市交易,王某登录其融资融券账户却未查看到该只股票持仓。王某遂咨询该营业部工作人员,却被告知其未申购成功。王某认为是该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自己的股票,于是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要求该营业部归还中签的股票或根据股票市值赔偿损失。
双方各自存过错
客观公正止纷争
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调解员查明,王某确实于9月29日下午转入7000元,当日融资融券账户余额也确为7000元。然而,王某的融资融券账户当日融资金额为0元,融券金额为7800元,依据该证券公司清算时扣款的优先等级,应先将7800元的融券扣除后,剩余部分金额才能作为新股申购资金,而在扣除上述融券部分后,账户实际可支配金额为负,故新股申购因资金不足而失败。
调解员指出,该营业部对王某进行短信及电话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营业部只是简单地告知王某账户要留有7000元作为扣款,没有提示王某登录融资融券账户对口菜单查询资金缺口,也没有告知该证券公司清算时的扣款顺序,亦未告知客户在扣款后实际应当缴款的金额。同时,王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对融资融券账户菜单及操作不熟悉,在明知自己存在融券的情形下,没有主动确认账户金额在扣除相关项目后是否足够新股申购缴款。调解员通过与王某及营业部反复沟通,营业部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并向王某表示了歉意,同时表示愿意下调王某账户的佣金比例作为补偿,王某也表示接受营业部的道歉,同意了营业部的补偿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该营业部完整履行“新股中签缴款的通知义务”标准的认定。
新股中签应通知
“通知”内涵引争议
该营业部认为,其通过短信和电话通知王某新股中签以及扣款金额后,已经尽到了新股缴款通知的义务。而王某则认为,融资融券账户与普通账户不同,营业部仅通知了他新股中签及扣款金额,但其既没有提示自己如何查询资金缺口,也没有告知自己正确的实际应缴款金额,因此,营业部应当承担新股申购失败的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对融资融券、买卖期权等较为复杂的业务进行信息提示时,应当从为客户防范风险、全面有效的履行自身通知义务的角度出发,将客户可能发生误解的潜在风险隐患、账户操作流程等细节问题一并进行提示,不能以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为由,只履行简单的告知义务,仅就单一业务品种以简单的概括性话术进行提示。
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期货投资时,自身也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产品的交易、结算、到账等业务规则要有必要的了解,避免由于疏忽或者误解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也应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能,对未尽到相关“通知义务”的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缺乏专业知识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宣教培训,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更加规范、成熟的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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