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证券支持诉讼 投保司法救济首“破冰”

2020年05月11日 14:52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2016年3月18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了许多投资者的权益,构成侵权。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刘某等14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指派投服中心原总经理徐明和首届公益律师团牵头人、全国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提起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由于本案所涉虚假陈述行为是以消极不作为的“重大遗漏”或“不正当披露”的方式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匹凸匹公司的重大担保事项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其应在签署担保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披露。本案中,匹凸匹公司于2013年3月2日签署担保函,披露期限应是签署担保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但公司并未披露,故2013年3月5日为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

匹凸匹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公告,首次公开了该担保事项,因此,2015年4月15日是本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经法院审查,以换手率100%为标准,认定2015年6月2日为本案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

投资者实际损失共包括三部分:一是投资差额损失;二是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是前两项的利息。本案中,采用“实际成本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14名投资者索赔金额共计234万余元。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怎么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赔偿数额的确定。计算投资者的损失,首先需要明确虚假陈述中的几个关键时间点: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实施日是指做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按相关规定的顺序确定。

投资者在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证券,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证券,由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

认定了这三个日期,就可以计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由于实践中实际损失的计算相对复杂,投服中心也有针对性地开发了投资者损失计算软件,为投资者计算损失提供了便利。

证券投资者保护司法救济首“破冰”

本案是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诉讼,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在司法救济领域的首次“破冰”,真正发挥了证券公益机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职能。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支持诉讼方的投服中心着重突出了“追首恶”的原则,即以违法责任人为第一被告,承担首要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作为典型的不正当披露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案件,对于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投服中心将从公益角度持续探索中国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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