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良好投资理念 远离非法场外配资

2020年06月09日 09:30 作者: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一、案件还原

2018年6月22日,张某与柏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张某出资8025700元,为期3个月,借给柏某操作股票买卖,柏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固定利息83600元,每月支付一次。双方协定张某所提供资金主要用于购买X股票,柏某将买入的股票作担保,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张某有权在资产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

上述协议签订后,柏某按约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当时账户内资产为8025681元。2018年8月2日,张某从证券账户提取167200元作为两个月利息,8月10日,张某分别从证券账户提取490万元、9万元。9月1日,柏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支付10万元。9月4日至9月5日,张某在征得柏某同意后将涉案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全部清仓,清仓后收回借款本金2616654元。张某将亏损情况告知柏某。9月5日柏某称将9月1日支付的10万元用作本次亏损的补偿,并承诺偿还亏损的本金和应支付的利息。后张某多次向柏某催讨上述款项,柏某并未给付,因此将柏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张某与柏某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涉案股票买卖系柏某自行处理,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对股票亏损存在过错,故全部亏损应由柏某承担。因涉案《借款协议》无效,张某收取利息缺乏依据,可抵销部分应返还款项。因此,涉案股票证券账户亏损为250730元,扣除柏某已支付的10万元,柏某应返还张某亏损款150730元。因涉案《借款协议》系无效合同,张某不得依合同约定请求柏某向其支付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案件评析

场外配资为何物 负面影响有几何

本案中,张某以盈利为目的,将其自有资金出借给柏某用于购买股票, 是典型的在监管体系外开展的融资行为,所涉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协议。除此以外,场外配资还包括一些P2P公司或私募类配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给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配资合同系无效 双方权责需探讨

目前,对场外配资业务进行规范的文件为最高院在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在专门章节中明确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场外配资业务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配资方不得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要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用资人不得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应结合双方存在过错的不同情况,在个案中对场外配资业务具体进行分析。比如,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的,其可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配资合同时,则应综合考虑配资方的过错程度和用资人的投资经历等因素,要求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在遭遇场外配资时,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lili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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