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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东方园林遭处罚

2024-02-02 01:35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

近日,东方园林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41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

经查明,东方园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 项目。2019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虛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 东林 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东方园林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430日至20237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7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 quanyi85651425@163.com ,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对本案当事人刘伟杰另行依法处理。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东方园林在公告中称: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已于2024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予以更正。

根据东方财富APP显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2009年成为中国园林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2019年北京市朝阳国资委成为东方园林实际控制人。东方园林作为生态城乡与美好生活运营商,致力于提供城乡高质量发展全套解决方案。截至到2024119日,公司股东总人数为10.9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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